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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纠纷诉讼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9-016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纠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
        及后期的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 3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收到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9)陕 01 民初字第 25 号]、起诉状等资料,获悉法
院已受理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江苏斯太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16,6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
陆拾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 668,618.89 元(以本金 16,600,000 元、利
率 8.2%/年,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0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 1,940,540 元(以本金 16,600,000 元、利率
12.6%/年,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实际主张至实际
清偿之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复利 2,058,134.97 元(以本金 16,600,000 元、
利率 12.6%/年,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实际主张
至实际清偿之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930,000 元;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550,000 元;
    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 57,868.84 元;
    8、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就第 1-5 条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1、贷款合同主要约定
    2017 年 4 月 18 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
与被告一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编号:1725009-002,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约定:由陕国投向被告一提供总计不超过 150,000,000 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
过 18 个月,贷款利率为 8.4%/年。合同约定,每笔贷款本金划入被告一账户起
满 1 年之日为定期结息日,当被告一应付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 5 日时,陕国投有
权宣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一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若被告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付息,陕国投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付利息每日按约定利率
的 150%计收复利,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对被告一未按约定偿还本金,且又未就
展期事宜与陕国投达成协议的,陕国投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加收约定贷款利率 50%
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被告一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声明义务、承诺义
务或其他约定义务的,均视为被告一违约。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须按借款总金
额的 10%向陕国投支付违约金,陕国投还有权同时采取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陕
国投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应通知被告一。
    2、保证合同主要约定
    同期,陕国投与被告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1725009-003,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贷款合同项下义务向陕国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陕国投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债权的,原告与被
告一无需征得被告二同意,被告二对变更后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如果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陕国投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且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或者被告一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
约定,被告二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3、实际借款及偿还情况
    上述协议签订后,陕国投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 日、2017 年 5 月 10 日、2017
年 5 月 24 日向被告一账户汇出人民币 37,300,000 元、40,400,000 元、31,600,000
元,合计发放贷款 109,300,000 元整。
    被告一曾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及 2018 年 5 月 24 日向陕国投归还部分到
期本息,但尚有本金 16,600,000 元未归还。
    2018 年 11 月 11 日,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向陕国投支付应付利息,
后陕国投将该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已告知二被告,经原告催讨无果。鉴于
二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经济利益,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诉讼状》。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