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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19-07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公司 1.3 亿元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
        已于 2018 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1.3 亿元委托理
        财本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晚间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 51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公司利用 13,000 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
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产品,该产品存续满 12 个月时可申请提前终止。
2017 年 8 月,公司依据信托协议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被告二”)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并提请信托利润分配,且已得到

书面同意的回复。但经多次催促,公司仅收到委托理财部分收益 1,040 万元,理
财本金和剩余收益未能收回。鉴于被告一、被告二未能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理
财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也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就上述事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018 年 12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
决书》[(2018)鄂民初 40 号],该判决仅同意公司解除与被告一、二签署的信
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未同意公司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投资收益及诉讼费用的
其他诉讼请求,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16)。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19 年 1 月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两
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515 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91800 元,由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 2018 年末对委托理财本金 1.3 亿元计
提资产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积极对本次委托理财增资股权进行调查确认,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做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