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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诉讼进展暨获得部分债务豁免的公告2020-01-08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0-00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诉讼进展暨获得部分债务豁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
增金融借款纠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
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因对和合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产”)借款逾期,被诉讼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陕 01 民初 25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陕
01 民初 25 号],本次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16600000 元;
    2、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668618.89 元(以本金 16600000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8.2%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0 日);
    3、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罚息 63910 元(以本金 166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2.6%,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
    4、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复利 64021.96 元(以本金 166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2.6%,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
    5、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550000 元;
    6、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 57868.84 元;

    7、被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驳回原告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5826 元(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
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25826
元,原告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8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合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三、本次诉讼进展及部分债务豁免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和合资产《告知函》,鉴于公司及江苏斯太尔
资金严重紧张,无法按照判决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友好协商,和合资产同意就
江苏斯太尔所欠债务进行部分豁免,具体如下:

    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双方债权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22,675,068.28 元,
其中本金共计人民币 16,6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668,618.89 元、罚息人民
币 2,358,860.00 元、复利人民币 2,308,894.55 元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人
民币 738,694.84 元。和合资产同意减免公司及江苏斯太尔未还债务中的本金人
民币 8,300,000.00 元及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

师费、诉讼费等。上述债务减免后,和合资产对江苏斯太尔的债权金额为本金人
民币 8,300,000.00 元。
    公司及江苏斯太尔须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和合资产偿付人民币
8,300,000.00 元,否则告知函项下债务减免无效,公司及江苏斯太尔仍应按贷

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向和合资产履行还
款责任。
    四、本次诉讼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人对子公司债务豁免的本金、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
费及诉讼费用等合计约人民币 1437.51 万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偿债压

力,对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具有积极意义。由于该豁免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尚存
在一定不确定性,且以上债务豁免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