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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12-08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该次股东大会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核准批文。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顺利进行,公司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至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为止。除
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包括本次发行的
数量、定价方式、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前述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
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市场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