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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2018-01-26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8-001
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 本钢 0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2 日,凡在 2018 年 2 月 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发行的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
本钢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6)至 2018 年 2 月
5 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5 本钢 01”《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 本钢 01
    3、债券期限:本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
    4、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
面利率为 5.17%。
    5、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2 月 5 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2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
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
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9、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本钢集团无偿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
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担保期限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至债券到期日后 12
个月止。
    二、本次债券兑付、付息方案
     按照《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15本钢01”票面利率为5.17%。每手面值
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1.7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兑付
本息为人名币:1,041.3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
RQFII) 债 券 投 资 者 实 际 每 1,000 元 兑 付 本 息 为 人 名 币 :
1,046.53元。
     三、本次债券兑付、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付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8 年 2 月 1 日
     2、债权登记日:2018 年 2 月 2 日
     3、兑付、付息日:2018 年 2 月 5 日
     四、兑付、付息对象
     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15本钢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
示”)。
     五、兑付、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付息
工作。在本次兑付、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
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
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联系人: 孙延斌
     联系电话:024-47828860
     传真:024-47827004
     2、保荐机构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12
层
     联系电话:010–83321201
     传真:   010–83321155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戴文华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86-755-25938000
     传真:86-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