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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租赁使用关联方土地的关联交易公告2019-07-16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9-04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使用关联方土地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9 年 7 月 15 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和本溪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集团”)分别签订《土地租
赁协议》,租赁使用本钢集团和本溪钢铁集团的合计 8 宗土地。
      2、本溪钢铁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钢集团为本溪钢铁集团
的控股股东,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高烈、曹爱民、申强、黄兴华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
该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均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本钢集团基本情况
    名称: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64625575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继壮
    注册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 103 号
    注册资本;1,800,771.72 万元
    营业期限:2010 年 11 月 25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80%的股权,
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 20%的股权,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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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钢集团为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11 月以其
全资持有的本溪钢铁集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全部股权账面
价值(净资产 159.58 亿元)作为对本钢集团的出资独家设立的有限
公司。2016 年 6 月,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辽宁省委
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将其持有的本钢集团 20%股权无偿划转至辽宁省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完成后,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托代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企业原有的管理
关系暂不调整。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钢集团总资产 1,611.34 亿元,总
负债 1,187.88 亿元,资产负债率 73.72%,所有者权益 423.46 亿元,
2019 年 1-3 月份利润总额 1.23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钢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
的关联方。
    (二)本溪钢铁集团基本情况
    名称: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726263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广
    注册地址: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注册资本;629,166.88 万元
    营业期限:1996 年 7 月 10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矿山开采、板材轧制、制管、发电、特钢
型材、供暖、水电风气供应、金属加工、机电修造、设备制造、建筑
安装、铁路、公路运输、进出口贸易、旅游、住宿、饮食娱乐服务;
印刷、报刊发行,建筑材料、耐火材料、计器仪表、物资供销、房地
产开发、科研、设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通讯、废钢铁收购、加
工和销售、房屋、人防工程租赁、钢材调剂、废油收购(以上项目限
分公司经营)、资产经营管理、《本钢日报》出版;设计制作印刷品广
告、利用自有(本钢日报)发布国内外广告、设计、制作电视台广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钢集团持有其 85.33%的股权,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4.67%的股权。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溪钢铁集团总资产 1,087.33 亿元,
总负债 869.47 亿元,资产负债率 79.96%,所有者权益 217.86 亿元,
2019 年 1-3 月份利润总额 1.96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溪钢铁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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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的交易标的为本钢集团和本溪钢铁集团合法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 8 宗国有土地,面积合计 771,202.3 ㎡,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方式
                本国土溪湖国用                                        授 权
本钢集团                            溪湖区郑家           229,567.3            工业
                (2012)第 001 号                                     经营
                本国用(2012)第                                      授 权
本钢集团                            平山区兴安           469,615              工业
                017 号                                                经营
                本国用(2015)第
本钢集团                            平山区团山子         8,900        出让    工业
                014 号
                本国用(2016)第
本钢集团                            平山区团山子         20,200       出让    工业
                003 号
                本国用(2009)第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振工           6,920        出让    工业
                101 号
                本国用(2015)第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滨河南路       8,266        出让    工业
                057 号
                本溪国用(2005)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团山子兴安        14,700       出让    工业
                第 090 号
                本国用(2006)第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滨河南路兴安   13,034       出让    工业
                016 号
               合计                                      771,202.3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定
价基础,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租金价格。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本钢集团的《土地租赁协议》
     1、租赁标的
     本钢集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4 宗国有土地,面积共计 728,282.3
㎡,具体情况详见公告第三部分。
     2、租赁价格
     经双方平等协商,以租赁标的“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作为定价基础,一致同意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土
地 按 照 每 月 1.138 元 / ㎡ 的 标 准 计 算 土 地 租 金 , 年 租 金 合 计
9,945,423.09 元。
     3、租赁期限

                                          3
     20 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租金支付
     在合同期限内,按年支付租金。
     5、租金调整机制
     协议生效后,每五年,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情况,对照
协议约定的定价基础,就租金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判断,即协议生效后
第六年、第十一年、第十六年,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定对租金价格是否
需要调整进行协商判断。
     若定价基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变化
幅度超过 20%的,双方应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对租金价格进行调整,
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变化幅度不超过 20%的,租金价格可以不进行调
整,若协商一致同意不调整的,可以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仅签
订书面确认文件即可。
     6、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
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协议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可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范围内免责。但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后,应继续履约。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甲方应
当按照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时间,无条件延长租赁期限,若
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超过一年的,除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
偿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按照应付未付租金金额,按日
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年的,甲方除有
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优先权
     协议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本钢板材有优先续租权。
     (二)与本溪钢铁集团的《土地租赁协议》
     1、租赁标的
     本溪钢铁集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4 宗国有土地,面积共计 42,920
㎡,具体情况详见公告第三部分。
     2、租赁价格
     经双方平等协商,以租赁标的“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作为定价基础,一致同意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土
地 按 照 每 月 1.138 元 / ㎡ 的 标 准 计 算 土 地 租 金 , 年 租 金 合 计
586,115.52 元。
     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前述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签订的《土地租

                                   4
赁协议》内容相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租赁关联方土地系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该等土地均
与公司原租赁使用本溪钢铁集团的土地相连,租赁使用后,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生产场地的规模化、完整性和利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
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有必要性,定价
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9 年 1-3 月份与本钢集团累计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购销商
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为 0.79 万元,与本溪钢铁集团累计发生经常
性关联交易(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为 8,808.21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前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
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租赁使用关联方土地有利
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场地的规模化、完整性和利用效率,具备合理
性和必要性。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租金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拟签订的协议形式和
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综上,同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向关联方租赁使用土地的
关联交易事宜。
    九、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租赁使用关联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该等土地均与公司原租赁使用本溪钢铁集团的土地相连,租赁使用
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场地的规模化、完整性和利用效率,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
有必要性,定价公允。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
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
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综上, 保荐机构
同意公司租赁使用关联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土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公司与本钢集团、本溪钢铁集团分别

                             5
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4、本钢板材与本溪钢铁集团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5、申万宏源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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