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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0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修订及修订后的发
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化,针对发行预案中报告期的调整和财务数
据的更新以及募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取得情况的逐步
完备,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
行的修订准确详细,有利于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的相关情
况。

    3、审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对发行预案和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本次修订后的相关文件内容推进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
独立董事: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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