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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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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
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责任,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2
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删除)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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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本所提交检查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公司资金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
务部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及具有相应金额支出管理权限责任人审批后即可支出;
凡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
成,并定期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
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投
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
审慎保存相应的依据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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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批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5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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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
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生主体能够提供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7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8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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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10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1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
能职责;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
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应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密

                                    12
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相
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职责,若违反本制度之规定,公司将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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