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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7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18-017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5日-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
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以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8,388,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731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8,270,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8,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90,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5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72,11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8,74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共审议通过了 7 项
议案,均以普通议案表决通过。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八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88,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890,8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漆小川、熊洁
    3.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