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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泽电力: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漳泽电力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华律字(0517-29)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李鹏雁、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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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8

年5月22日(周二)上午9: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12: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

街南一条 10 号公司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元先生出

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2018 年 5 月 2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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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文生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

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424,134,0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6.28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 人,代表股

份 1,423,541,8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6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92,2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92%。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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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

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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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关于追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2018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10)《关于大友资本增资入股漳电新材料公司的关联交易议

案》;

       (11)《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其中,审议第七项、第十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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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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