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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泽电力: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2-02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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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9]华律字(0122-51)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李晶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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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9

年2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9 年 2 月 1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 号漳泽电力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原董事长文生元先生已

辞去董事长职务,公司副董事长曹焰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31 日—2019 年 2 月 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31 日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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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副董事长曹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 1,753,391,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56.984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1,476,680,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99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6人,代表股份276,710,44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8.9930%。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

股份286,087,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8%。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377,0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6,710,442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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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计票人为李晶、李敏;监票人为张薛亮、张红军。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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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推选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

      1.1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1.1候选人:董事刘文彦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1.2候选人:董事赵新炎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1.3候选人:董事渠贵君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1.4候选人:董事师李军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1.5候选人:董事常春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1.6候选人:董事赵文阳

      同意股份数:1,476,692,12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1候选人:董事刘文彦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1.2候选人:董事赵新炎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1.3候选人:董事渠贵君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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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候选人:董事师李军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1.5候选人:董事常春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1.6候选人:董事赵文阳

      同意股份数:9,388,346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选举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2.1候选人:独立董事胡俞越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2.2候选人:独立董事吕益民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2.3候选人:独立董事余春宏

      同意股份数:1,476,692,12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2.1候选人:独立董事胡俞越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2.2候选人:独立董事吕益民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2.3候选人:独立董事余春宏

      同意股份数:9,388,346股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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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推选第九届监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

      2.1总表决情况:

      2.1.1候选人:监事白秀兵

      同意股份数:1,476,692,126股

      2.1.2候选人:监事曹贤庆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2.1.3候选人:监事张振平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2.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2.1候选人:监事白秀兵

      同意股份数:9,388,346股

      2.2.2候选人:监事曹贤庆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2.2.3候选人:监事张振平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67,308,7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6840%;反对286,082,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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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反对

286,08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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