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或“公司”)2016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葛欣、薛阳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文彦
注册资本: 3,076,942,219 元人民币
公司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 A 股简称: 漳泽电力
公司 A 股代码: 000767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 号
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郭爱峰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控制度;
3、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前总体有提前将会议
通知及相关议案内容发送给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予以认真审阅、充分沟通并及
时反馈意见。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总体有履行了事先提交保荐代表人审阅的程序;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调整、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
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漳泽电力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漳泽电力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
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漳泽电力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
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材料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漳泽电力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
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漳泽电力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
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漳泽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
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漳泽电力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漳泽电力持续督导期间总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
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漳泽电力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
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葛欣 薛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