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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泽电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漳泽电力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华 律 字 (0513-52) 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殷婷婷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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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5

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

条 10 号公司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彦先生出席并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2019 年 5 月 1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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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479,299,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48.076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6 人,代表股

份 1,476,680,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99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18,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51%。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

股份 11,995,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9%。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377,04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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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18,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计票人为赵开、殷婷婷;监票人为张薛亮、郝少伟。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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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及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下列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5,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2%;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1,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035%;

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5,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2%;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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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1,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035%;

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5,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2%;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1,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035%;

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5,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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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32%;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1,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035%;

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5,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2%;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1,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035%;

反对2,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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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91,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7%;反对2,6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7,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560%;

反对2,6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44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9,145,7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060%;反对2,6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7,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560%;

反对2,6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44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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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为同煤集团公司对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9,141,5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045%;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210%;

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续聘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91,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7%;反对2,6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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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7,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560%;

反对2,6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44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控股子公司临汾热电通过中航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7,1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4%;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210%;

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阴风电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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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7,1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4%;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210%;

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治发电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7,1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4%;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210%;

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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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全资子公司雄风公司通过中航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6,687,1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34%;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210%;

反对2,6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审议上述第七项、第八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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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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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泽电力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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