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7-04-25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
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陈和潮先生的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陈和潮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提名和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陈和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放弃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
权的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放弃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
认为中航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沈飞民
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飞民机公司”)4%股权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沈阳沈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依据资产评
估备案值确定。上述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了一
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不改变
公司在沈飞民机公司的出资比例,公司仍为沈飞民机公司的第一大股
东,仍将沈飞民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本次沈飞民机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
权。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杨乃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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