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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飞机: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7-077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西飞宾馆第六会议

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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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持人:董事长刘选民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1,391,289,1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2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1,387,203,9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04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85,17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476%。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7,254,7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2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13,169,5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75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85,17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476%。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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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外部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233,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0%;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9,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789%;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69%;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2%。

    (二)批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9,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789%;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9%;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9,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789%;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69%;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飞机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

任公司、王斌、李广兴、王广亚、雷阎正、吴继文进行了回避,上述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 1,374,034,425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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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总数。

    (三)批准《关于继续为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233,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0%;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9,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789%;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69%;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斌、晏国哲

    (三)律师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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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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