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06-09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吕林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我们认真审阅
了吕林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吕林先生
长期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曾多次参加法律业务培训,具有丰富的
法律实务经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未发现上述
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聘任吕林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杨乃定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