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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0-03-31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1,917,549,153.33 元。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以 2019 年度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68,645,0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

利 1.2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 332,237,408.52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

司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度-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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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

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对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中航工业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仔细了解,现就该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 2019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专项说明中,独立、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情况。该关

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2019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专项说明。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提

供担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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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41,621.96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52%;上述对外担保均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经济担保管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

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清

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西飞科技

(西安)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说明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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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

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能更好的体现

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审阅注

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特点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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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要

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

                                           杨为乔、李玉萍

                                           杨乃定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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