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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9-03-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
[2012]91 号)、《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广发证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定数,2018 年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300,126,341.29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3,912,226,256.49 元。
    结合《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分别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91,222,625.65 元,提取 10%一般风险准备金
391,222,625.65 元,提取 10%交易风险准备金 391,222,625.65 元;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
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
2.5%,资产托管业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159,291.52 元。本年剩余可供分配利
润 2,738,399,088.02 元,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本年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为 18,504,633,246.42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
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
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如果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则在完
成利润分配前,公司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鉴于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 2018 年度
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计划后续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另行推进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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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 雄             汤 欣               陈家乐               范立夫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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