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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3月)2018-03-27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
司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公司
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本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
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和罢免;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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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选举产
生。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事会秘书或委托董事
会秘书,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监事会各
种文件、报告、制度的草拟和呈报工作;负责监事会与公司有关
部门的工作协调;收集、整理监事会有关资料。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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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本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交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六条 为加强监督,便于检查、分析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
状况,监事会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有关财务资料和管理文件;
    (二)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总结分析报告,产
品销售及资金运行状况分析等资料;
    (三)公司重大投资的相关资料;
    (四)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五)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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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以及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应成为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
护,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防碍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履
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
费,并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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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
十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三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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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
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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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
名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安排相关人员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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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
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
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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