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9-27  

						   股票代码:000778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19-52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和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和被告

    涉案金额:

    (1)6,000 万元

    (2)8,017.53 万元,公司已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040.9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期,(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地产”)收到蔡子鹏向联新地产主张

6,000 万元债权代位权诉讼判决书后,提交了上诉状。

    (2)公司与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园”)之前就烧结改造

项目,双方共签定了三份合同。目前上述合同已终止,中科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损失。

    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花语原乡

    被上诉人:蔡子鹏

                                      1
    住所:吉林省洮南市福顺镇富源村宋家围子屯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石太高速鹿泉口

    2、受理机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新兴铸管控股子公司新兴地产与双联化工共同出资注册设立项目公司联新地产,用

于开发双联化工搬迁拆建后的原厂址的土地。

    联新地产于 2015 年 1 月、2015 年 6 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 亩,并

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

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

偿款 14,100 万元。

    被上诉人(原告)蔡子鹏与双联化工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民事调解,双方协商由双联化工向蔡子鹏支付债务金额 64,589,066 元,但双联化工

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近期,蔡子鹏以联新地产未向双联化工支付 14,100 万元拆迁

补偿款为由,直接向联新地产主张 6,000 万元债权代位权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联新地产向蔡子鹏支付 6,000 万元。联新地产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冀 01 民初 23 号的民事判决书后,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4、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1 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

称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蔡子鹏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 3 号玉泉慧谷 11 号西侧 102 室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2、受理机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公司就烧结改造项目,双方分别于 2014 年 3 月、2016

年 7 月、2017 年 6 月先后签订了三份 BOT 合同以及《技术协议》,约定中科园为公司投

资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和湿式电除尘环保设施,该设施由中科园负责运行,以达到环保部

门对本公司的生产运行排放要求。

    2018 年后,中科园为本公司提供的除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无法满足新标准的要

求,经双方协商,停止了三份 BOT 合同项下环保设备的运行。目前上述合同已终止,中

科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损失。本公司已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040.99 万元,邯

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4、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有效并判令依法予以解除;

    (2)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违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8,017.53 万

元,并承担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该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结果情况

    (1)案件一:联新地产已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开庭。

    (2)案件二:尚未开庭。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两个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

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

将持续推进诉讼程序,按要求履行相应债权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答辩状

    3、民事上诉状

    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
5、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