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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毛派神: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6-11-01  

						 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三毛派神     公告编号:2016-093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0 月 28 日,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告编号 2016-083)。
    经公司总经理贾萍提名推荐,聘任李建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谭
小毅、梁西山、柳雷等三名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五届董事会相
同(个人简历附后)。
    以上四名同志均是高等院校毕业后在公司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逐步
走上经营管理工作岗位,公司的在职年限均 20 年以上,具备专业技术资
格并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公司对其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履行了
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内部考评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张海英、方文彬、马建兵对以上四名同志的任职资格
和任职条件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与认可,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四名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李建真,男,汉族,1970 年 1 月出生,甘肃会宁人,中共党员,大
专学历,会计师。1993 年高校毕业进入三毛参加工作,历任财务部会
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现任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
长。本次拟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
    李建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谭小毅,男,汉族,1972 年 12 月出生,甘肃文县人,中共党员,大
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 年高校毕业进入三毛参加工作,历任毛条厂
技术员、副厂长、厂长、染整厂厂长、生产技术部部长等职,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本次拟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谭小毅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梁西山,男,汉族,1968 年 6 月出生,甘肃景泰人,中共党员,硕
士学历,会计师。1992 年高校毕业进入三毛参加工作,历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部长、部长,现任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济师、综合管理部
部长、党支部书记。本次拟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梁西山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柳   雷,男,汉族,1974 年 4 月出生,甘肃张掖人,中共党员,在
职大学学历,会计师。1993 年高校毕业进入三毛参加工作,历任财务部
会计、部长、审计部部长,现任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审计监察部部
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本次拟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柳雷未持有公司股票,配偶任职于股东(持股 5%以上)单位而存在
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