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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毛派神: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12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正天合书字(2016)第 621 号



         致: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登载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 2016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议案后)》(以下简称《通知(增
         加议案后)》),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
         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15/F,Real Estate Building,NO.1 Tongwei Road,Chengguan District,Lanzhou
联系电话 TEL:0931 4607222 传真 FAX:0931 8456612 网址 WEB:www.tianh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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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1 根据《通知》及《通知(增加议案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定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嘉陵江街 56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1.2.2 根据《通知》及《通知(增加议案后)》,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1.2.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1.2.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阮英先生主持,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贵公司法人股东,周天晴为贵公司自然人
         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由其本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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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43,069,83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011%(包括现场出席的股东 3 名、代
         表贵公司股份数 33,608,82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265%;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 4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9,461,01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45%)。
                 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股东周天晴先生为大会计票人,股东代表
         阮英先生、监事梁霞女士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第 1
         项议案回避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3.4 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第 4 项议案、第 5 项议案、第 6 项议案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 2 项议案、第 3 项议案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
         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及本所律
         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通过

                    关于公司受让土地使              14592123        1590147
             1      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13800 股      90.0967%         通过
                    案                                  股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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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拟以公开挂              41566538        1468500
             2      牌方式出售资产的议                                            34800 股      96.5096%         通过
                    案                                  股             股
                    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41509638                1546400
             3                                                                    13800 股      96.3775%         通过
                    (2016 修订案)草案)      股                      股
                    的议案
                    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1509638        1546400
             4                                                                    13800 股      96.3775%         通过
                    议事规则》(2016 年修               股             股
                    订案)(草案)的议案
                    审议制定《兰州三毛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41509638        1546400
             5                                                                    13800 股      96.3775%         通过
                    问责制度》(草案)的                股             股
                    议案
                    关于提名魏永辉为公              41498338        1557700
             6      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13800 股      96.3513%         通过
                    选人的议案                          股             股

            *“同意比例”系指同意票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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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军律师




                                                                经办律师:          胡花芸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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