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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毛派神: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01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正天合书字(2017)第 256 号



         致: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登载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1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15/F,Real Estate Building,NO.1 Tongwei Road,Chengguan District,Lanzhou
联系电话 TEL:0931 4607222 传真 FAX:0931 8456612 网址 WEB:www.tianh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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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嘉陵江街 56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1.2.2 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
         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
         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1.2.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阮英先生主持,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为贵公司法人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
         法人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 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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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贵公司所作的
         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 4177366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058%(包括现场出席的股东 1 名,
         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2847256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716%;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 1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1330109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42%),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贵
         公司股份 140692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46%。
                 3.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 1 名股东代表、 名工作人员为计票人和监票人,
         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3.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
         据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的最终
         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通过


                     关于与金融机构开展             40397783        1375879
             1                                                                       0股        96.7063%         通过
                     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股              股

            *“同意比例”系指同意票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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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荣春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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