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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2017-04-2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