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签字: 杨培功 马瑞忠 马占义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