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要求,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沈玉志、陈守忠、张海升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