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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8-09-0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常兴武先生、刘强先生、王宏生先生、任国泰先生的履历等材料,
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