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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达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8-31  

						               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能(2017)法意字第 093 号


致: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 14:45 在公
司 206 会议室召开。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洁芳律师、
吴年发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新会美达锦
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发出的《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
决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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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的
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董
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披露情况、
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公司董事会还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提示性公告内容与 2017
年 8 月 16 日董事会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 14:45 在公司 206 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坚之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
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2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计 13 名,代表股份数 205,534,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8.91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大会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新会美达锦
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的公告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
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公司将投票结果统计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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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 205,501,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该项议案获得
有效表决权通过。
    2、关于选举杨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05,501,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议案获
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上述会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
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之规定,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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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会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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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陈洁芳



                                         经办律师:

                                                      吴年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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