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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达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19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
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
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
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
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办
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
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
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
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
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
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
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
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
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
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