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11-11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77
债券代码:112232 债券简称:14 长证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发行的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凡在 2017 年 11 月 17 日(含)前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11 月 1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2014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长证债(112232)。
3、发行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0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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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4年11月19日。
9、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1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1、担保情况: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发行价格:100元/张。
15、年付息次数:1次。
16、每张派息额:人民币4.87元(含税)。
17、本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18、本付息期期间: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
19、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2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1月19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公司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 4.87%,每手“14 长证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48.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9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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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7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11月20日
3、本次付息日:2017年11月20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长证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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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22楼
邮编:430000
联系人:张琨
咨询电话:027-65799823
传真:027-65799714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联席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联系人:施继军、韩文奇
电话:021-38676784
传真:021-38670784
2、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
厦 21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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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施丹、胡洁
联系电话:021-61118978、027-85481899
传真:021-61118973、027-85481890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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