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建新)2019-04-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建新

    本人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

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8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

效。2018 年度,本人应出席 9 次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共召开 3 次

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

提交的专项报告、听取公司汇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

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

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

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中,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审议的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业务开展效率,促进

公司利润增长和长远发展;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类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

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

价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将关联交易情况在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意公

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


                               2
大会审议。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就 2017 年年报及若

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本人对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2017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

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发生,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

人对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2017年度,公司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2)对于《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中涉及的其它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的需求,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3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

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公司各

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科学、清晰、有效,且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通过对年报编制、审议过程以及年报内容的认真核查,本人认为:

公司2017年年度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年报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

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至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4
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发表以

下意见:公司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5,529,467,6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50 元 ( 含 税 ) , 共 分 配 现 金 红 利

829,420,151.7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3,336,767,883.70 元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平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聘用2018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年审沟通和现场检查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了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经验丰富;连续多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全面、深入了解公司情

况,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

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了良好


                                    5
的审计服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人同意续聘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信息使用

者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8、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对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细致的核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田轩先生拥有金融学博士专业背景,在公

司金融、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造诣深厚;熟悉上市公司、资本市场

运作,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2)田轩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


                               6
且已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田轩先生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田轩先生的提名已征得本人同意,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完善董事的薪酬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

    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的薪酬

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7年,公司董事严格


                               7
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

高效平稳运行以及各项业务的创新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

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情况,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

    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本人认为:公

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监管法规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同意关于公司

管理层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对第一大股东延期

履行增持承诺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议案》,

仔细核查了相关内容,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理益集

团)拟将原增持承诺期限延长六个月(如遇敏感期、窗口期、短线交

易禁止期等不能进行增持操作的情况,增持期间相应顺延)。该事项

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8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第一大股东延期履行增持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候选

人进行了细致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罗国华先生、宋望明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吴勇

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内核负责人,以上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工作成绩及

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宋望明先生和罗国华先生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具备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吴勇

先生具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首席风险官的水平与能力。经核查,未发现宋望明先生、罗国华

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

吴勇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公


                                9
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风险

官的情形;未发现宋望明先生、罗国华先生和吴勇先生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

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

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对更正公司 2017 年

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更正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

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更正系公司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作出更正。更正后,包括

该指标在内的公司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报告期内仍持续符合监管标准。

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7 年度风

险控制指标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 2017 年度总资产、净资产、

净利润等会计数据不受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

受影响。

    (2)本次更正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10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更正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相关信息。

    (六)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对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以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

表独立意见。

    1、关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

    本人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8 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

来外,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发生,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

利益。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候选

人进行了细致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周纯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工作成绩及

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周纯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工作经

验,熟悉证券公司运营体系、合规风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备胜任上

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周纯先

生已获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周

纯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

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对推选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和《关于推选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2
    (1)同意推选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2)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

司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

未发现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

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选刘元瑞同

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2008〕48 号文的规定,

本人就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关注的事项,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三次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

就公司 2017 年度公司整合审计计划进行了沟通,并确定了审计工作

方案、时间安排、审计范围等内容;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就审计

工作的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进度等内容进行了沟通;2017 年度审计

报告和内控审计初稿完成后,本人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并听取了审计

                               13
工作人员对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汇报,认为初审结果公允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018 年 12 月 19 日,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沟通了公司本年

度主要业务变化和风险情况、新金融工作准则转换相关内控制度与流

程等事项,为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18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

分的交流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股东权

益。

       五、专门委员会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参加了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26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2017 年度工作总结和 2018 年度工作计划。

    (2)2018 年 4 月 23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7 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


                               14
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聘用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 2017 年第四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

查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公司 2017 年年审工作总结的汇报和公司成本管理工作的汇报。

    (3)2018 年 4 月 27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报告》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4)2018 年 6 月 14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了更正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相关信息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5)2018 年 8 月 8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8 年第二季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报告》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发表了专

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检查报告。

    (7)2018 年 12 月 19 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听取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

报表审计整合审计计划。


                               15
    以上是本人在 2018 年的履职情况。2019 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

的义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王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