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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关于完善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法人金融机构洗钱

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包括洗钱、恐怖融资

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和经营

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以及洗钱风

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可能带来的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由此

导致的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制度所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对自身洗钱风险

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并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架构和内部控

制制度,制定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积极履行金融

机构反洗钱义务,防范和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全程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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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制定反洗钱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反洗钱管理基本制度包括反洗钱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管理

架构、履职保障、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和日常管理等内容。

    公司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日常管理的具体制度或操作

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反洗钱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反洗钱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反洗钱监管要求和

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洗钱风险控制架构体系,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洗钱风险,

防范洗钱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

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

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反洗钱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

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

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反洗钱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公司所处行业风

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

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反洗钱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

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

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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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反洗钱管理架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

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

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

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

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的反洗钱管理职责

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

部分职责。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下设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其

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合规总监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

作,并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直

接向董事会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公司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

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职的利益冲突。

    公司任命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

分行备案。

    第九条 反洗钱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落实

各项反洗钱工作;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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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反洗钱管理相

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另行制定反洗钱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进行

明确。

                      第三章 反洗钱履职保障

       第十条 公司反洗钱资源配置应当与业务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

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

    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

人员,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

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

员。

       第十一条 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职级不得低于公司

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简

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

机构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专职

人员和兼职人员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法人金融机

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

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 80%。

                     第四章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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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

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制定全面风险管

理策略、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时统筹考虑洗钱风险管理,将

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与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策略相适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在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较低的情形,采取简化的

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风险较高的情形,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超

出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经

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

止业务关系。

                   第五章 反洗钱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洗钱风险评估、反

洗钱内控制度与流程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可疑交易和名单监控、反洗钱宣传培训与检查、洗钱风险报告、考核

与问责及监管配合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项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机制

和职责划分由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另行制定具体

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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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公司每三年至少

进行一次全面洗钱风险评估,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可以聘请

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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