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管理体系,完善监事履职评价、约束

与薪酬调整机制,保障公司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监事。根据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

划分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指经股东单位推荐,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

东大会选聘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

障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科学有效。

    第四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1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的原则;

    (三) 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并制定公

司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第六条 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履职评价

       第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勤勉程度、履职能

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八条 监事会按年度对监事进行履职评价,通过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监事会根据评价结果将每位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划

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九条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当年履职评

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的;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2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对监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事会申请复评。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

每年税前 8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分批发放。如股东单位对其所外派

的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

按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管理制度》等领取报酬。

    (三)监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

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

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3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

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

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

责任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

    (四)公司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当年履职评价为“不称职”的,监事长可以

约谈监事本人,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其他相关组织或股东大会更换监事人选。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

情况变化作出调整。监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监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4
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