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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中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4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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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

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总部中商广

场写字楼 47 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关于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5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043,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1%。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2         103,627,894                   41.25
 网络投票            54            2,415,408                   0.9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78,802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655,00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4%,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1,008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655,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22.81%。

    2、《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78,802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655,00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4%,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1,008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655,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22.81%。

    3、《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78,802 股,反对票 1,864,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4%,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1,008

股,反对票 1,864,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22.81%。

    4、《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78,802 股,反对票 1,864,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4%,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1,008

股,反对票 1,864,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22.81%。

    5、《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78,802 股,反对票 1,864,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4%,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1,008

股,反对票 1,864,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22.81%。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78,802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655,00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4%,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1,008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655,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22.81%。

    7、《公司关于同意政府征收资产并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860,502 股,反对票 1,182,8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88%,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232,708

股,反对票 1,182,8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51.03%。

    8、《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833,802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86%,达到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55 人,代表股份数 2,415,508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206,008
股,反对票 1,209,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49.93%。

    另,公司独立董事在大会上做了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胡宝国



                                            2017 年 6 月 23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