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技 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进 行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郝颖、王洪、唐学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