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 审阅有关资料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交易、 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该事项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郝颖、王洪、唐学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