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江西水泥 公告编号:2014-16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22日14:00; ⑵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年4月 21日15:00至2014年4月22日的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年4月22日的 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 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江尚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31日、4月18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95,852,94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9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3人,所持(代表)股份为174,142,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5872%;本次会 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1,709,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0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总体审议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提案逐项审议情况: ⑴《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94,752,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3%; 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07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2,45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⑵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94,753,5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7%; 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0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⑶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94,747,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5%; 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0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⑷审议《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94,791,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8%; 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034,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3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⑸审议《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4,753,5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7%; 反对1,03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6%; 弃权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⑹审议《关于聘请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4,747,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5%; 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0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⑺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94,747,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5%; 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0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昊天、梁巧贤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