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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年青: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2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15-16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1日下午14:0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2015年4月20日15:00至2015年4月21日的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年4月21日的

                   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公司二楼

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尚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8日和2015年4月17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人,代表股份181,611,70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4.41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

所持(代表)股份为174,142,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59%;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57人,代表股份7,468,7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2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7,468,7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2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总体审议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全部议

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提案逐项审议情况:

    ⑴《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75,430,5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65%;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18,5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9,2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3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⑵《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⑶《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⑷《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5,480,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2%;

    反对1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弃权5,958,3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8,3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2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7,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134%;反对17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96%;弃权5,958,3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958,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77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⑹《关于确定2014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104%;反对16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1%;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分红规划》;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104%;反对16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1%;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⑻《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熟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104%;反对16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1%;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⑼《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熟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5,42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3%;

    反对1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1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104%;反对16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71%;弃权6,02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961,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昊天、梁巧贤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