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8-01-23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18-06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通知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和公司网上办公系统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董事 8 名,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水泥厂 2х 5100t/d 熟料水泥生
产线(配套余热发电)异地技改环保搬迁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水泥厂 2×5100t/d 熟
料水泥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异动技改环保搬迁项目(具体详见同期公告的《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新建项目公告》(2018-07)号公告)。
本议案须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关于江西德安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建设一条 6600T/D 熟料水泥生产线(配
套余热发电)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德安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建设一条 6600T/D 熟料水泥
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期公告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新建项目公告》(2018-07))。
该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
章程,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公司章程》拟进行以下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共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办 理 了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三 证
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合一”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 1997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 1997(04)
(04)号《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号《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 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为信用代
为 360000110006330。 码为:913611007057505811。
原第三条顺延第四条,其他条款依次 增加第三条
顺延。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
下简称“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纪委会”),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
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
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
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
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
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
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
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
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与 新 营
围:水泥、熟料的生产与销售;水泥 围:水泥、熟料的生产与销售;水泥 业 执 照
技术咨询;设备、房产租赁;经营本 技术咨询;设备、房产租赁;经营本 一致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电产品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电产品
及配件、技术的销售、出口、进口(以 及配件、技术的销售、出口、进口(依
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因 序 号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变化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工。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增加了
权: 权: 听 取 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委 意 见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
(八)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五条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四十四条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批
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由股东大 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担保。
会批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担保。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置;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奖惩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拟订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拟订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式; 上述(八)项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如根据不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须报股东
上述(八)项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如根据不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须报股东 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
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
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务和第一百零一条(五)~(八)关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五)~(八)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增 加 了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听 取 党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委 意 见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项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六)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理人员;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职权。
(十一)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 (十一)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
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
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增加第八章,章节号、条款号依次顺 第八章 党建工作
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会和纪委
会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
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
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
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按不少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
总额 0.5%的比例从企业管理费用列
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
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
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
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
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六十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
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
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
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公司党委成
员的任免、奖惩;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
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
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
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党委会有权就如下
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
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
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
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
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
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
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
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
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
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
是董事会、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
置程序。
对于前述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
项,该等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决定后,再由董事会或管理层具体执
行。
对于前述党委会有权提出建议的重大
事项,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前应提
交党委会进行讨论研究,党委会召开
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由
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决策。
党委会发现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事
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
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
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
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党委会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管理层
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管理
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管理
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
议与董事会、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
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管理
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管理层决策
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
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管理
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管理层决
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
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
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
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
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
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
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
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
和江西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序 号 顺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延 的 原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因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序 号 顺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延 的 原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因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 2015 年第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行。
(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同期披露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1 月修订)》)
本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本次董事会议定于 2018 年 2 月 8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
东大道 399 号万年青科技园内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刊登的《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8)号
公告。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