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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年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12-10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
                                       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金融中心 777 号 7 楼
              电话:0791-83869873 传真:0791-83869873
                网址:www.jingsh.com/Office/nanchang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金融中心 777 号 7 楼
                               联系电话:0791-8673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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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2
一、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6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6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7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7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
(五)收购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 ............. 8
(六)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
机构的简要情况...................................................... 9
二、关于收购目的和收购决定......................................... 11
(一)关于本次收购目的............................................. 11
(二)关于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1
(三)收购人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12
三、关于收购方式及相关安排......................................... 13
(一)关于收购方式................................................. 13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4
(三)权利限制情况................................................. 14
四、关于后续计划................................................... 15
五、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6
(二)关于同业竞争................................................. 18
(三)关于关联交易................................................. 19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
七、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1
八、关于收购人财务的情况........................................... 23
九、结论性意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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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第 1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江投集团         指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集团             指                       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万年青/上市公司         指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89)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建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江
    本次收购             指
                                                            投集团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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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

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建集团 100%股权

无偿划转至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收购人江投集团通过江建集团间接持有江西万年青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3955332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42.58%)事宜所

编制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江投集团的如下保证:

    1.江投集团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江投集团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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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投集团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江投集团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

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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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1、收购人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了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

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89年8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158260080K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北郊新祺周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揭小健

     注册资本                                  60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对能源、交通运输、高新技术、社会事业及其他行业基
                        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现代服务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估及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投
                        资咨询和财务顾问;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省国资委授
                       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100%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1989年8月10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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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收购人江投集团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收购人江投集团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依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1.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收购人江投集团注册资本为 600,000.00 万元,其股东为江西省

国资委,是江西省国资委 100%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因此,收

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分别核查了收

购人江投集团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审计报告及声明,查询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

 当事人名                                         案由及争议标的
                对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                                 案件所处阶段
    称                                            额(人民币:元)
 江西省鄱       湖北天翼通        南昌市中        案由:融资租赁合        南昌市中级人民
 阳湖融资       用航空有限        级人民法             同纠纷             法院已作出民事
 租赁有限       公司等(被            院          标的:支付租金、 裁定书,准许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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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原          告)                             手续费等计           省鄱阳湖融资租
     告)                                         25,884,348.03          赁有限公司撤诉
                                                 元,支付违约金
                                                 969,000.00 元,支
                                                 付律师费 28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

有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涉诉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况,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江投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五)收购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序    上市公司     证券代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简称         码        (万元)                                             (%)
                                              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水库
                                              综合利用;节能项目开发;
                                              电力购销、电力输配;电力
                                              设备安装及检修;粉煤灰综            直接持股
1     赣能股份     000899        97,600
                                              合利用;电力技术服务及咨              39.72%
                                              询;机械设备维修;房地产
                                              开发;电力物资的批发、零
                                              售;房屋租赁;住宿、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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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上市公司     证券代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简称         码         (万元)                                            (%)
                                              及餐饮服务(限下属执证单
                                                位经营);楼宇物业管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拥有境内外其他

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六)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序     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机动车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
                                     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除外);
                                     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
                                     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
       恒邦财产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
 1     保险股份        206,000                                                    12.00
                                     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有限公司
                                     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江西省鄱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经济
       阳湖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依法须经批
 2                     33,000                                                    100.00
       租赁有限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及其
       江西鄱阳
                                     他法律不禁止的与投资有关的
       湖产业投
 3                      2,000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50.00
       资管理有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限公司
                                                经营活动)
       江西高技                      对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管理、经
       术产业投                      营及咨询服务,综合技术服务。
 4                     15,000                                                     42.80
       资股份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西省井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
 5                     10,000                                                     30.00
       冈山北汽                      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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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
     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投资、运
                                   营;创业、产业企业投资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
                                   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江西大成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产业投资                      活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
 6                    5,000                                                     20.00
     管理有限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
       公司                        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融资担保等
                                   金融服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
                                   益。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备案)***
     中央企业
     贫困地区
                                   对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进行投资
     (江西)产
                                   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7   业投资基        50,000                                                     19.00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金合伙企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有限
        合伙)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有权部
     江西国资
                                   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创新发展
 8                   300,100       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                   10.00
     基金(有
                                   事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不得向
     限合伙)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承诺最低收益。需经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等内

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投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江投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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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情形,其具备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报

告书》对江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江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收购目的和收购决定

  (一)关于本次收购目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为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市场化战略重组的决策部署,优化战略新兴

产业布局结构,做强做优做大相关产业,江西省国资委拟将持有的江

建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持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目的等内容的披露

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18年12月10日,江投集团及江建集团收到江西省国资委《通

知》,江西省国资委拟将持有的江建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

团持有。

    2.2019年11月18日,江投集团及江建集团收到江西省国资委《关

于无偿划转省能源集团、省建材集团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赣国资

产权[2019]292号),江西省国资委拟将持有的江建集团100%股权无

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持有。

    3.2019年11月18日,江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接收江西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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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江建集团100%股权,并按照江西省国资委要求做好股权划转

和工商变更等相关工作。

    4.2019年11月14日,江投集团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

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

[2019]461号),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

    5.2019年12月9日,江投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江

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09号),同意豁免江投集团要约收购

万年青的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决定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性规定。

    (三)收购人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持万年青股票的明确计划,在未来的12个月内也无出售或转让其已拥

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上述权益变动之事项,江投集团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12个月内对上市

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

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收购报告书》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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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目的及收购人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等

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收购方式及相关安排

  (一)关于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江投集团未

直接或间接持有万年青的股份。江建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西水泥持

有万年青 339,553,32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2.58%。上市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江西省国资委

                                                 100%

                                          江建集团

                                                 86.33%

                                          江西水泥

                                                 42.58%

                                            万年青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江投集团将持有江建集团100%的股权,并

通过江建集团控股子公司江西水泥间接持有万年青339,553,321股股

份,占万年青股份总数的42.58%。万年青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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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资委

                                          100%

                                    江投集团

                                          100%

                                    江建集团

                                          86.33%

                                    江西水泥

                                          42.58%

                                     万年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式等内容的披露

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不涉及

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三)权利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江建集团控股子公司江西水泥持有

万年青339,553,321股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权利限制情况

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方式的披露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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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无偿划转待满足

全部实施条件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后续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万

年青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12

个月内收购人根据省属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战略需要,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改变或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敦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万年青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万年青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

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万年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执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不存在

改变对万年青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具体计划,若未来收

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

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万年青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

划;收购人不存在对万年青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收

购人不存在对万年青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不存在其

他对万年青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

后,未来若收购人根据省属国企整合重组和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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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

划;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收购人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等内容的披露符

合法律规定。

    五、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完成后,江投集团将通过江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西

水泥间接持有万年青42.58%的股份,江西水泥仍为万年青的直接控股

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江投集团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

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下承诺:

    1、资产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万年青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

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保证万年青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

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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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员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万年青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

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万年青推

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

预万年青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3、财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万年青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

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

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不会干预万年青的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4、机构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万年青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

使职权。

    5、业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万年青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

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

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万年青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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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

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减少、避免及解决后续潜在的同业竞争,江

投集团承诺如下: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下属企业将依法

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与万年青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

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如发现任何与万年青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

通知万年青,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

条件首先提供给万年青或其控股企业。如果万年青放弃前述新业务机

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可以自行从事、经营有关新

业务。

    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万年青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述权利(同时或择一

均可):(1)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

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和/或业务;(2)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

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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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万年青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同业竞争等内容的披露

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关联交易

    1、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

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

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

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

并规范与万年青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与万年青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遵循市

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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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

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万年青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万年青的

股东权利操纵、指使万年青或者万年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使得万年青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万年青利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的关联交易情

况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出具之

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

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

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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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

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

安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万年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万年青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交易;收购人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补偿或类似安排;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

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七、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1、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在万年青《关于公司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发
布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万年青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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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
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万年青《关于公
司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发布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
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通过证券交
易所买卖万年青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卖人                                           变更类      变更数量          结余数量
              职务           买卖日期
  员                                               型         (股)            (股)

           专职外部
饶立新                     2018.07.25             卖出           500               500
              董事

           专职外部
饶立新                     2018.08.07             卖出           500                   0
              董事

    饶立新已出具《关于买卖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

明》,承诺如下:

   本人在上述期间卖出万年青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市场的独

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本人在上述期间卖出万年青股票时,并未

获知万年青间接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信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

卖万年青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此陈述和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所涉及各陈述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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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事项外,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万年青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上述相关自查单位和人员于核

查期间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消息买卖万年青集团股票的行为等内容

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八、关于收购人财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对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报表的审

计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中对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表审计情况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其签署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本次收购行为及其《收购报告书》

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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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曦



   经办律师: 王隆彬

   经办律师: 夏玲虎

   经办律师: 牟从阳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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