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2019-12-10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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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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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2
释义................................................................ 2
一、关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5
(一)收购人江西省投的基本情况 .................................... 5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6
二、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 7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 7
(二)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的法律规定 .......................... 8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8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 8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9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0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10
七、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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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江投集团 指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集团 指 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万年青/上市公司 指
000789)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建集团 100%股权无
本次收购 指
偿转划给江投集团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指
要)》 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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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江西省国资委将
其持有的江建集团100%股权无偿转划给江投集团事宜所涉及的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江投集团的如下保证:
1.江投集团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江投集团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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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投集团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江投集团在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江投集团的基本情况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了江投集团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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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系统,江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北郊新祺周
注册地址
大道99号
注册资本 6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89年8月10日
法定代表人 揭小健
股东名称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158260080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通讯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539号
联系电话 0791-88867653
邮政编码 330096
对能源、交通运输、高新技术、社会事业及其他行业
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现代服务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建设和
经营范围 运营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估及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
务、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省
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89年8月10日至长期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分别核查了收
购人江投集团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审计报告及声明,查询了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网 ( www.gsxt.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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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收购人最近五年内
存在的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当事人名 案由及争议标的
对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 案件所处阶段
称 额(人民币:元)
案由: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
江西省鄱 南昌市中级人民
湖北天翼通 标的:支付租金、
阳湖融资 南昌市中 法院已作出民事
用航空有限 手 续 费 等 计
租赁有限 级人民法 裁定书,准许江西
公司等(被 25,884,348.03
公司(原 院 省鄱阳湖融资租
告) 元,支付违约金
告) 赁有限公司撤诉
969,000.00 元,支
付律师费 28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一、 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无偿划转省能源集团、省建材集团股权有
关事项的批复》(赣国资产权[2019]292号),本次收购系收购人
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江建集团
100%股权,从而间接收购江建集团控股子公司江西水泥持有的万年青
339,553,321股股份,占万年青总股本数的42.5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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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收购人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的法律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收购人可
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持有万年青股份。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18年12月10日,江投集团及江建集团收到江西省国资委《通
知》,江西省国资委拟将江投集团与江能集团进行战略重组,重组完
成后,江建集团100%股权由江投集团持有。
2.2019年11月18日,江投集团及江建集团收到江西省国资委《关
于无偿划转省能源集团、省建材集团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赣国资
产权[2019]292号),江西省国资委拟将持有的江建集团100%股权
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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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11月18日,江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接收江西省国资委
所持有的江建集团100%股权,并按照江西省国资委要求做好股权划转
和工商变更等相关工作。
4.2019年11月14日,江投集团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
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
[2019]461号),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
5.2019年12月9日,江投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江
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09号),同意豁免江投集团要约收
购万年青的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程序。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通过第一部分所述,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本次收购不以终止上
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收购未导致万年青的社会公众股比例
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调取的工商资料,截至查询日,本次收购所涉
及江建集团控股子公司江西水泥持有万年青339,553,321股股份均不
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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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年青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zse.cn/)的公告文件,收购人及万年青已
就本次收购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万年青于2018年12月11日公告了《关于公司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江西省国资委拟将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和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并将江西省建材集团
有限公司100%股权划入重组后的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重组
完成后,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
司100%股权均由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要求编制了
《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
履行其他必要披露义务。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收购报告书》、江投集团自查报告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前述资料表明,收购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在万年青发布《关于公司控股权拟发生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发布日(2018年12月11日)前六个月,即2018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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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本次收购相
关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
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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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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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陈曦
经办律师:王隆彬
经办律师:夏玲虎
经办律师:牟从阳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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