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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更正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9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6 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次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现对原公告披露的第二项第 9 条做如下更正:

     更正前:

     第二项第 9 条: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采取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将申请本次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更正后:

     第二项第 9 条: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采取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将申请本次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
 案公告》全文见附件。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7 日
                                      1
附件: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
结构,拟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经过自查论证,确认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公司决
定于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为: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
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和分期方式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
围内确定。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公司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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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对象: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4、债券期限及品种: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 10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
品种或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
规模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
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利率水平及确定方式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与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度付息款项自付
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
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
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9、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承销
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
次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本次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
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
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11、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
关公司债券的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
备案、注册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注册或登
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债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12、偿债保障措施: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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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
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工作,参照市场惯
例,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
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决议,根据
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
公司债券发行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债券期限、
债券品种、回拨机制、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
发行期数等)、担保安排、是否设置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及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
募集资金用途、承销安排、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
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场所、终止发行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
切事宜;
    2、为本次公司债券聘请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办理本次公司债
券发行申报事宜;
    3、为本次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批准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
制定、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
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
件、合同及协议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编
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报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
补充调整;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全权负责办理债券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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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相关商业银行商谈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及时与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7、签署、修改、终止与本次公司债券相关的协议、合同、备忘等全部文件;
    8、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
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
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
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后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利润分配,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或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
规划。
    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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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 1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
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⑥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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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上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
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
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
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
权。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7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则必须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公司内部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在实施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经过详细
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
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调整现金分红政策
的原因。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二)董事会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上述利润分配政
策。
       五、其他重要事项
    1、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为 61.03 亿
元人民币,该等担保均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实际担保金额为 45.9424 亿元人民
币。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也不存
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无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
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3、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

                                    8
机构。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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