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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2月)2017-12-16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
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
决策、规范运作,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
法律规定的职权,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
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2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
会中的地位平等。
    公司董事应该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如化工、财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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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资本运营等。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 4 名,至少 1 名应为具有高级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
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第六条 由《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
       第九条   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
机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
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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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在决定投资时,董事会应按国有资本出资机构
投资监管规定进行审议、决策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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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应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须按国有资本出资机构有关
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核。
    (十八)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国有资本出资机构
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
适用本条规定。
    (十九)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决定公
司的担保行为。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二十一)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
不得越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和行
使其在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以公司及其资产进行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对资产的购买和出售、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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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同一标的分次发生的连续 12 个月内各
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在其范围内的投资、资产的购买和
出售、以公司及其资产进行对外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决定。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重大项目,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
行该职责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董事长办
公会研究后,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
(不含 1%)范围内的购买与出售、置换资产、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及质押等项目行使决策权。同
一交易或事项在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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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或事项的金额。
    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董事会对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涉及
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
项应提交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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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 12 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组成。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所处的内
外环境以及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
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管理层提交董
事会的投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对以上事项的实施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业绩与发展趋势进行监督、
预测;就有关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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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准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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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
的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议通知发送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
知与会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正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
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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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
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或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由董事长确定。
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董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会议举行期
间确定新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
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当两名
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
议上审核新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除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外,还有权审议批准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以及不属于关联交易
的非重大项目或交易。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则所属董事会职责,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设计下述内容的议
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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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经理的年度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重大风险投资的专家评审意见的议案;
    8.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9.董事会要求其做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
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的
权限;
    3.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以上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
的议案。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
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董事会会议讨
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
程。如决定不予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如决定
列入议程的,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
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新议
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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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向有关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须
将会议相关议案及说明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与会及列席会
议的各董事及会议及参加人。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
者以书面表决等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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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进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享有的投票数不计入表决票数范围。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列席本公司董
事会会议的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
决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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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构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放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第 14 页/共 15 页
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规定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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