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2-28
股票代码:000792 股票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债券代码:112154 债券简称:12 盐湖 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5日,凡在2018年3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3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发行的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盐湖01”、“本
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54),将于2017年3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6日至2018
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本公司“12盐湖01”《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
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 盐湖 01;
3、债券代码:112154;
4、发行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
6、债券期限:7 年期;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99%,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1
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回售:发行人发出关于
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
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
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
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
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
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13 年 3 月 6 日;
11、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
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
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
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本金兑付日:2018 年 3 月 6 日(回售部分)和 2020 年 3 月 6 日(未回
售部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2
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 4.99%,每手“12 盐湖 01”(面值 1,000 元)的本期
债券派发利息为 49.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
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39.9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44.91 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 4.99%。
3、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5 日。
4、债券除息日:2018 年 3 月 6 日。
5、债券付息日:2018 年 3 月 6 日。
6、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3 月 6 日。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
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
额的本金。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
全体债券持有人。2018 年 3 月 5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3
息;2018 年 3 月 5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4
联系人:李岩 巨敏
电话:0979-8448121
传真:0979-8434445
电子邮箱:yhjf0792@sina.com
八、相关机构
1、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联系人:刘沛
电话:010-88091798
传真:010-88091790
邮编:100033
2、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