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闻传媒: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4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6 月 1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临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1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 2017 年 6 月 2 日刊登在《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

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14:30 分在海口市

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原部分议题的取消
       根据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闻

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

公告》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取消部分议案后)》,贵公司董事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

股东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题。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2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不违

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副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32,423,7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11%,均为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4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10,134,370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3%。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48 人,代表贵公司

的股份 342,558,09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05%。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3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339,427,2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0860%;反对 3,102,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058 % ; 弃 权 28,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82%。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339,393,2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0761%;反对 3,102,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058 % ; 弃 权 6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81%。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339,563,5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1258%;反对 2,932,5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561 % ; 弃 权 6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81%。

      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4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同 意 339,571,3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1281%;反对 2,952,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620%;弃权 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5、《2016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 意 339,421,2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0843%;反对 3,102,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058 % ; 弃 权 3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9%。
    6、《关于 2013 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股份

补偿实施方案的议案》

    同 意 339,115,3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9950%;反对 3,408,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51 % ; 弃 权 3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9%。
    7、《关于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股份

补偿实施方案的议案》

    同 意 339,115,3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9950%;反对 3,408,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51 % ; 弃 权 3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9%。

      8、《关于授权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339,589,8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5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99.1335%;反对 2,924,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536 % ; 弃 权 4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128%。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审议的议案以参与投票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第 6 项、第 7

项、第 8 项议案均以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6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何林琳            颜明燕




                                                       2017 年 6 月 23 日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7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