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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闻传媒:独立董事制度(2018年2月)2018-02-07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93)                                       独立董事制度(2018 年修订)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18 年修订)
(经 2018 年 2 月 6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经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3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 5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 9

 第七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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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
规定;
    (八)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会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九)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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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
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十)如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不得超过四家,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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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三)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五)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职务的;
       (十六)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
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
关手续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予以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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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
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对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
人选举为董事。
    第七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三、第四、第七
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六)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七)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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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五条      当独立董事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独立董
事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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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独立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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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拟决定公司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事项;
    (十三)证券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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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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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工作;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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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
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进行修改
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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