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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闻传媒: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20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3 月 1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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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2018 年 3 月 2 日刊

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

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 14:30 在海口市海

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副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68,239,56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65%,均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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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6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62,735,298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7%。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贵公司
的股份 230,974,86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13%。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230,959,4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3%;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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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0.0000%。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同 意 230,959,4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3%;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第 1、 2 项议案均以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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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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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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