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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闻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1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9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3 年 12 月 8 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8 日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2 月 6 日 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体制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 5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活动 ................................ 6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12

第七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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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

中介机构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值,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

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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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 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

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四)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并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

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 贯彻重实效轻形式、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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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但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终结束。

    (六)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中涉及经营工作的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是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

理工作;公司行政人事部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部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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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

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

    (一)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二)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内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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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

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四)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范围有:

    (一) 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制

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了解和进入高级管理层,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可以充分陈述

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发展前景,比如公司的预算、拟定的发展计划(包括兼并、减

资等)。

    (二)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研

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分析员的需求及主要分析方法;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

规进行分析研究,协助公司管理层从容地应对监管规则的变化;学习、研究公司

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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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

披露;整合出投资界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在仔细研究公司各类文件的

基础上,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参加的大型推介会(包括现场推介、网上推介);收集公

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的评介和期望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做好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

    (四) 公共关系:建立与分析员、财经媒体、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建立

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渠道,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五)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

处理方案。

    (六) 定期报告: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七)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八) 投资者接待:接待股东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 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十)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快,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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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东大会;

    (二) 公司网站、电子信箱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现场参观;

    (六) 电话咨询;

    (七)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邮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

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情况(如有)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予以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

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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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

播。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同一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电子信箱和“互动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http://www.000793.com)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道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

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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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上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的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上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上刊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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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

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

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当平等予

以提供。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

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考

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

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

品。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或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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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0898-66254650、66196060),

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公告

    第五十九条 依法披露正式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为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纸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述媒体披露应披露的信息。

                            第八节        广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发布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

印发宣传单或提供其他宣传材料,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产品、业务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上出现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信息。

                      第九节      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媒体的采访,选择适当的

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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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节        邮寄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将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信

息资料邮寄给投资者。

    第六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资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者。

    第七十条     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要做到文明礼貌,文明用语。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提出咨询或请求帮助时,要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积极

解决;对解答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表示歉意并告之何处咨询或寻求其他解决方

法。

    第七十二条 处理投资者过激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严禁对投资者进行

训斥、讽刺、谩骂。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工作中要依法处事,廉洁自律,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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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9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一)不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二)不索要投资者的任何钱物;

    (三)不接受投资者的宴请;

    (四)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不向投资者泄漏公司的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和商业机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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