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39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度报告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 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9号),公司 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 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问题 1、关于燃油补贴: (1)你公司年报显示,财政部下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 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 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2016 年 4 月 13 日), 文件规定自 2015 年起,燃油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 船型标准化补贴,用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该文件精神,公 司仍可获得每年度的燃油补贴(后改为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 与原执行的燃油补贴规定相比,其补贴申报补助单价不可预计,企业 不能依据上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准确地预计国际渔业资源 开发利用补贴金额。 (2)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项下显示,公司本期计入当期 1 损益的燃油补贴为 7,435 万元。 (3)公司获取的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补贴收入,由控股 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汇总后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请公司说明上述补贴金额 7,435 万元收到的时间,提供相关的收 款凭证,并说明 7,435 万元补贴的计算过程。 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下拨的财政补贴款 7,434.65 万元。 2016 年 5 月公司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相关通 知,填列所属渔船数量、作业天数、船舶功率等数据计算出基数,通 过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最 终下拨我公司补贴款 7,434.65 万元。 问题 2、关于资产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项下,X2010Y20 地块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及年 产 2000 吨水产品深加工生产线厂房及配套设施在建项目为厦门新阳 洲工贸公司及其子公司达元食品在建项目,因缺少流动资金及涉及搬 迁事项,2016 年已停建。 (2)“其他应收款”项下,应收张福赐款项 1.68 亿元,计提减 值准备 1.43 亿元,计提比例 84.92%,张福赐作为子公司新阳洲公司 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1.68 亿元,因涉嫌犯罪 2016 年被公安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请你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2 (1)在建项目涉及的搬迁事项进展,并复核该在建工程是否应 计提减值准备。 (2)应收张福赐款项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1)公司 2016 年底就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阳洲公司)固定资产及土地价值问题,向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 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咨询,并委托其出具了相应咨询 说明。具体内容主要结论如下: 截止于咨询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纳入本次咨询范围的新 阳洲公司固定资产及土地的咨询价值为 56,004,167.90 元,账面价值 为 42,188,257.51 元,具体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咨询价值 房屋建筑物类合计 22,285,549.98 32,853,019.00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8,384,331.77 32,853,019.00 -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3,413,330.71 包含于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固定资产-管道沟槽 487,887.50 包含于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设备类合计 4,448,071.73 4,648,213.9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979,891.86 3,663,381.40 -固定资产-车辆 188,336.62 721,151.00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279,843.25 263,681.50 在建工程 12,150,810.98 10,029,717.00 固定资产合计 38,884,432.69 47,530,949.90 无形资产-土地 3,303,824.82 8,473,218.00 资产合计 42,188,257.51 56,004,167.90 鉴于新阳洲公司自 2017 年 3 月份后进入了拆迁评估阶段,咨询 结果表明,涉及搬迁资产的预期合计补偿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故 2016 年末上述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2)新阳洲公司以抵押担保形式于 2014 年和 2015 年分别向工 3 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借款(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103.59 万元), 其中张福赐及其儿子、兄弟抵押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个人房产 2015 年 9 月经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值为 25,517,154.00 元。 由于新阳洲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上述银行已分别提起诉讼和仲 裁,并在 2016 年分别收到判决及仲裁结果: 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书显示,兴业银行对其中 18 项抵押物(评 估价值 2,256.74 万元)享有抵押权,并在本金 2,200 万元及利息 、 罚息、复利、保全费等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考虑利息、复利等因 素,上述抵押物需承担的债务数额已超过评估价值。 厦门仲裁委裁决书显示,工商银行对翔安区大嶝南路 242 号 702 室房产抵押价值 110.5 万元、翔安区大嶝南路 236 号 601 室房产抵押 价值 170.71 万元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价值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且保全费、仲裁费共 24.24 万元不包括在内,因此,两处房产抵押实 际需承担的债务数额为 305.45 万元,超过了两处房产 294.97 万元的 评估价值。 因此,从法院判决及仲裁结果看,银行对上述抵押房产均享有抵 押权,并在担保金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利,连同保全、仲裁费、利息 、 罚息、复利等在内,抵押房产需承担的债务数额已超过评估价值,因 此预计该房产评估价值 2,551.72 万元可在归还银行借款中得到抵扣。 由于新阳洲公司在被收购前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张福赐, 新阳洲公司贷款时由于自身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不足,便将张福赐个人、 4 儿子及兄弟名下的房产用于公司银行贷款抵押,是民营企业贷款的通 常作法。因此,张福赐个人、儿子及兄弟实际为利益共同体。对张福 赐、儿子及其兄弟的房产因为抵押关系已经为法律事实,银行一旦执 行即可减少新阳洲公司的银行贷款金额。新阳洲公司现已经处于停产 状态且已经资不抵债,公司亦没有进一步投资的计划,所以无论抵押 物是否为张福赐本人所有,均不会再给公司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另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张福赐签署 了股权质押协议,张福赐、张福庆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新阳洲公司 43%股权向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已在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综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公司对张福赐的其他应 收款账面余额为 168,416,096.16 元,新阳洲公司计提减值时,保留 了上述房产抵押物评估价值 2,551.72 万元,剩余 14,289.89 万元已全 部计提减值。鉴于目前张福赐房产尚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抵押状态, 且以上质押股权担保(股权总数 43%,实际出资额总数 2,756.41 万 元)尚在有效期内,故公司认为对张福赐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 1.43 亿元充分。 问题 3、关于销售费用: (1)“销售费用”项下职工薪酬 112.12 万元,较 2015 年减少 153.45 万元,下降 57.78%; (2)“公司员工情况”项下显示公司销售人员 2016 年与 2015 年均为 25 人; 5 (3)2016 年营业收入较 2015 年增加 1,293.64 万元,增长 2.48%。 公司销售人员人数未发生变化,销售业绩较去年有所增长,但销 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大幅下降,请说明的原因。 回复: 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较 2015 年增加 1,293.64 万元,在销售人 员人数没有变化的情况下,2016 年度“销售费用”项下职工薪酬金 额 112.12 万元,较 2015 年 265.56 万元减少 153.45 万元,下降 57.78%, 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1)新阳洲公司 2016 年由于缺乏流动资金,不能按时归还银行 贷款和其他货款,新阳洲公司主要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并于 2016 年 7 月停产,故销售人员相应工资奖金大幅下降,2016 年较 2015 年销 售费用-职工薪酬减少约 38 万; (2)公司所属斐济代表处 2015 和 2016 年销售部门人员均为 5 人,但是在 2015 年有 7 个非销售部门人员因为帮助销售部门报关、 装运等销售工作,将此 7 人的部分工资亦作为销售费用核算,2016 年度装运工作由斐济当地人完成,作为装卸费用处理;斐济代表处一 贯采用年终奖的计提均按照当年的业绩进行预提,第二年实际发放时 冲回上年预计金额,后按照公司核定后的实际奖金进行计提并发放, 预提与实际奖金的差异均在当年处理。上述原因导致 2016 年较 2015 年销售费用-职工薪酬减少约 115 万。 问题 4、“应收账款”项下,账龄 3 至 4 年的应收账款金额 112.12 万元,而 2015 年账龄 2-3 年的应收账款金额 105.91 万元,请核实应 6 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准确性。 回复: 公司 2016 年应收账款项下账龄 3-4 年的应收帐款金额 112.12 万 元组成为:应收中陆航运(大连)有限公司 15 万人民币,应收 kamchatka gold co.,ltd 14 万美元(折合 97.12 万人民币)。由于 年底汇率变动原因,美元折算汇率由 2015 年底 6.4936 变为 2016 年 底 6.9370,使得应收 kamchatka gold co.,ltd 的 14 万美元折合人 民币金额由 90.91 万变为 97.12 万,故公司认为对应收账款账龄的划 分是准确的,差异原因为汇率变动产生。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