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07-04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41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接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16019 号),因调查工
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
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
公告:2016-035 号)。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6 号),
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张
福赐、王小霞、陈明、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
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98,以下简称中水渔
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并
依法拟对相关公司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拟对相关公司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内容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水渔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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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7 日,中水渔业发布停牌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2014 年 12 月 29 日,中水渔业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以 22,000 万元收购张福赐持
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55%股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完成 55%股权交割过户,并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经新阳洲 2014 年 12 月 30 日股东会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董事会决议,宗文峰、张光华、邓荣成、张福赐、张福庆任
新阳洲董事会董事,其中宗文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福赐
任新阳洲副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5 月,中水渔业先后向
新阳洲派驻财务总监江友夫、总经理助理汤亚兵、出纳、行政人员等
工作人员。
2015 年 3 月,中水渔业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新阳洲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进
行审计。2015 年 4 月,中审亚太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新阳洲存在存货
盘亏及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等问题,并要求新阳洲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审计情况,新阳洲初步确认“2015 年第一季度存货账实差异
58,765,445.75 元,代收回预付账款 15,358,617.89 元,无票的固定
资产 7,805,758.00 元,无票的运输费用 2,469,400,00 元”,账实不
符金额总计 84,399,221.64 元。中水渔业在编制 2015 年第一季度报
告财务报表时,将上述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
收款-其他,调整原因为“张福赐未能提供确认资料,暂时调整入其
他”。同时,中水渔业在季报中将其他应收款增加的原因披露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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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 107.3%,主要是由于公司收购张福赐所持
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55%股权,该公司本期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所致”。
2015 年 4 月至 8 月,新阳洲对相关账务进行自查核实,并逐步
发现张福赐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经新阳洲对 2014 年度财务报表
初步调整还原后,2015 年 7 月 30 日,中水渔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兼
新阳洲董事长宗文峰、时任副总经理兼新阳洲董事邓荣成、时任总会
计师王小霞、中审亚太合伙人李敏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都证券)项目负责人张坤在中水渔业会议室开会讨论,并知悉新
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2 亿元。会后,张坤将会议内
容形成了书面记录,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通过邮件发送至宗文峰、邓
荣成和王小霞。对于邮件附件中提及新阳洲对张福赐其他应收款情况,
中水渔业没有提出异议,并采纳了国都证券提出的建议,即对新阳洲
2014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福赐以其获得分红冲减其他应收款金额。
2015 年 8 月 17 日,新阳洲时任总经理助理吴冰秀将更新的新阳洲公
司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通过邮件发送至张坤、王小霞、李敏和中审
亚太现场负责的会计师刘万莉。
2015 年 8 月 21 日,张福赐在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
上签字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
款金额为 198,854,426.47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主要发生在 2014 年下
半年。
2015 年 8 月 28 日,中水渔业披露公司 2015 年度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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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在编制 201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仍然延续 2015 年第
一季度报告的会计处理,即仅将 2015 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
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
由于中审亚太与新阳洲未能对最终的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达
成一致意见,中审亚太最终没有出具审计报告。2015 年 9 月,新阳
洲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新阳
洲 2014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信出具了对新阳洲 2014 年度的审计报告,
在张福赐签字确认的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基础上,经
过审计调整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
应收款余额为 180,329,584.47 元。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由中水渔业单独披露,上述其他应收款情况在中水渔业第
三季度报告中也进行了披露。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张福赐偿还其他应收款 11,905,539.34 元。因此,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68,424,045.13 元。
中水渔业不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知悉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2 亿元。2015 年 8 月 21 日,
吴冰秀将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交给张福赐签字,并将
确认书原件交给了新阳洲财务人员进行处理。在当时中水渔业已经向
新阳洲派驻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出纳等多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
中水渔业应当及时知悉签字情况。但在编制 201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
报表时,中水渔业仅将 2015 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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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与根据大信审计报
告以及《张福赐还款说明》测算的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
168,424,045.13 元相比,相差 84,024,823.49 元。因此,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
少计 84,024,823.49 元,占中水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
露净资产 842,233,388.66 元的 9.97%。
同时,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没有披露张福赐作为“期末
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也没有披露新阳洲当时已陷入困境
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不利情形。
2015 年 8 月 26 日,中水渔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摘要,签字的董事为时任董事长吴湘峰、时任董事、总经
理宗文峰,时任董事胡世保、田金洲,时任独立董事康太永、程庆桂。
同日,中水渔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签字的监事为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在《中水渔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为吴
湘峰、宗文峰,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签字的高级管理
人员为荆春德、张光华、佟众恒、王忠尧、王小霞、邓荣成、时任董
事会秘书陈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
市公司公告、股东会和董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为,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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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为王小霞、陈明、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
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张福赐的相关行为
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
局拟决定:
一、对中水渔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
二、对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罚款十五万元;
三、对张福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四、对王小霞、陈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五万元;
五、对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
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的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拟对上
述相关公司及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上述相关公司及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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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述相关公司及人员放弃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正
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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