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07-04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41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接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16019 号),因调查工

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

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

公告:2016-035 号)。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6 号),

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张

福赐、王小霞、陈明、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

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98,以下简称中水渔

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并

依法拟对相关公司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拟对相关公司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内容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水渔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
    2014 年 11 月 27 日,中水渔业发布停牌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2014 年 12 月 29 日,中水渔业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以 22,000 万元收购张福赐持

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55%股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完成 55%股权交割过户,并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经新阳洲 2014 年 12 月 30 日股东会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董事会决议,宗文峰、张光华、邓荣成、张福赐、张福庆任

新阳洲董事会董事,其中宗文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福赐

任新阳洲副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5 月,中水渔业先后向

新阳洲派驻财务总监江友夫、总经理助理汤亚兵、出纳、行政人员等

工作人员。

    2015 年 3 月,中水渔业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新阳洲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进

行审计。2015 年 4 月,中审亚太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新阳洲存在存货

盘亏及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等问题,并要求新阳洲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审计情况,新阳洲初步确认“2015 年第一季度存货账实差异

58,765,445.75 元,代收回预付账款 15,358,617.89 元,无票的固定

资产 7,805,758.00 元,无票的运输费用 2,469,400,00 元”,账实不

符金额总计 84,399,221.64 元。中水渔业在编制 2015 年第一季度报

告财务报表时,将上述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

收款-其他,调整原因为“张福赐未能提供确认资料,暂时调整入其

他”。同时,中水渔业在季报中将其他应收款增加的原因披露为“其

                              2
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 107.3%,主要是由于公司收购张福赐所持

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55%股权,该公司本期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所致”。

    2015 年 4 月至 8 月,新阳洲对相关账务进行自查核实,并逐步

发现张福赐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经新阳洲对 2014 年度财务报表

初步调整还原后,2015 年 7 月 30 日,中水渔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兼

新阳洲董事长宗文峰、时任副总经理兼新阳洲董事邓荣成、时任总会

计师王小霞、中审亚太合伙人李敏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都证券)项目负责人张坤在中水渔业会议室开会讨论,并知悉新

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2 亿元。会后,张坤将会议内

容形成了书面记录,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通过邮件发送至宗文峰、邓

荣成和王小霞。对于邮件附件中提及新阳洲对张福赐其他应收款情况,

中水渔业没有提出异议,并采纳了国都证券提出的建议,即对新阳洲

2014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福赐以其获得分红冲减其他应收款金额。

2015 年 8 月 17 日,新阳洲时任总经理助理吴冰秀将更新的新阳洲公

司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通过邮件发送至张坤、王小霞、李敏和中审

亚太现场负责的会计师刘万莉。

    2015 年 8 月 21 日,张福赐在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

上签字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

款金额为 198,854,426.47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主要发生在 2014 年下

半年。

    2015 年 8 月 28 日,中水渔业披露公司 2015 年度半年度报告。

                               3
中水渔业在编制 201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仍然延续 2015 年第

一季度报告的会计处理,即仅将 2015 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

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

    由于中审亚太与新阳洲未能对最终的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达

成一致意见,中审亚太最终没有出具审计报告。2015 年 9 月,新阳

洲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新阳

洲 2014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信出具了对新阳洲 2014 年度的审计报告,

在张福赐签字确认的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基础上,经

过审计调整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

应收款余额为 180,329,584.47 元。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由中水渔业单独披露,上述其他应收款情况在中水渔业第

三季度报告中也进行了披露。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张福赐偿还其他应收款 11,905,539.34 元。因此,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68,424,045.13 元。

    中水渔业不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知悉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2 亿元。2015 年 8 月 21 日,

吴冰秀将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交给张福赐签字,并将

确认书原件交给了新阳洲财务人员进行处理。在当时中水渔业已经向

新阳洲派驻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出纳等多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

中水渔业应当及时知悉签字情况。但在编制 201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

报表时,中水渔业仅将 2015 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

                               4
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与根据大信审计报

告以及《张福赐还款说明》测算的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

168,424,045.13 元相比,相差 84,024,823.49 元。因此,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

少计 84,024,823.49 元,占中水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

露净资产 842,233,388.66 元的 9.97%。

    同时,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没有披露张福赐作为“期末

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也没有披露新阳洲当时已陷入困境

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不利情形。

    2015 年 8 月 26 日,中水渔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摘要,签字的董事为时任董事长吴湘峰、时任董事、总经

理宗文峰,时任董事胡世保、田金洲,时任独立董事康太永、程庆桂。

同日,中水渔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签字的监事为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在《中水渔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为吴

湘峰、宗文峰,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签字的高级管理

人员为荆春德、张光华、佟众恒、王忠尧、王小霞、邓荣成、时任董

事会秘书陈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

市公司公告、股东会和董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为,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

                              5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

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为王小霞、陈明、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

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张福赐的相关行为

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

局拟决定:

    一、对中水渔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

    二、对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罚款十五万元;

    三、对张福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四、对王小霞、陈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五万元;

    五、对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

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的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拟对上

述相关公司及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上述相关公司及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

                             6
北京证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述相关公司及人员放弃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正

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7